地下室停車場種類【地下室停車位種類】1. 法定停車位:這類停車位是依據內政部發布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規定,按大樓樓地板面積一定比例設置停車位。 依內政部80.9.18台內營字第8071337號函釋:「依建築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規定,建築物依規定應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按其性質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二條規定辦理所有權登記,但為考量社會實際發展需要,依左列規定辦理:(一) 區分所有建築物內之法定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空間均不得 與主建築物分離,應為該區分所有建築物全體所有權人所共有或合意由部分該區分所有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二) 前項區分所有建築物內之法定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空間所有權登記,參照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二條規定辦理。(三)區分所有建築物內之法定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空間,其移轉承受人應為該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區分所有權人。」基於法律不溯既往原則,並避免購屋糾紛影響人民權益,對新申請建造執照之案件,應依前開結論辦理。」 也就是說,法定停車位於80.9.18後,僅能以公共設施方式登記,並不得以主建物方式登記產權,不過可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二條規定,視區分所有權人實際使用情形,分別合併另編建號,雖無法取得所有權(僅有使用權),但可透過分管協議的方式達到共有專用的效果。且法定停車位不得移轉給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人,並非民間所誤解「法定停車位不得買賣」。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不得將共用部分,包含法定空地、法定防空避難設備及法定停車空間讓售於特定人或為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特定人設定專用使用權或為其他有損害區分所有權人權益之行為。」即法定停車位除不得讓售給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人外,亦不得約定由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特定人專用。 2. 增設停車位:這類停車位是申請建築之起造人,在上開法令所要求應設的停車位以外,另外增加的停車位。 這類停車位可以用公共設施或是獨立產權方式登記,不受上開內政部函釋限制,且非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範之範圍,可自由交易、買賣。 3. 獎勵停車位:這類停車位是依據內政部發布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二規定,及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台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停車空間鼓勵要點、高雄市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之規定,由建商在法令所要求應設的停車位以外,另外增設停車位供公眾使用,政府則允許給予額外樓地板面積作為獎勵。這類停車位可以獨立登記產權,並得單獨買賣,沒有「法定停車位」不得移轉給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人之限制。 依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九:「依本要點增設之停車空間,應提供公眾使用,除應於建造執照、使用執照及平面圖上加註「於X層增設公共停空間X輛供公眾使用」外,起造人或所有權人並應於建築物進出口明顯位置設置標示牌,並負責管理維護之責。」需特別注意的是「法定停車位」的所有權人,必須將之開放供公眾使用,自己非但不能使用,尚需負管理維護之責。若建商出賣此種停車位卻未明白告知上情,則有可能涉及刑事上詐欺罪嫌。 ~~還有喔!有興趣的請點引用網址吧  .msgcontent .wsharing ul li { text-indent: 0; }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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